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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2日電)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,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委託人,後因公司合併,委託及受益人變更為合併後的存續公司,合併案若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,土增稅可先記存,日後再繳。

財政部指出,企業併購法第34條關於租稅措施的規定,是為了鼓勵企業併購,以強化經營效率與競爭能力。因此對於依法合併,原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,准予記存,等日後移轉時再一併繳納。

財政部表示,兩家公司合併,消滅公司原有的信託土地所有權將歸合併後的存續公司,所以應課土地增值稅。若在合併基準日起30天內申報,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以合併基準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;若超過30天才申報,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。

另外,財政部表示,合併案若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,合併應繳納的土增稅可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,先辦理記存。1000922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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